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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声明作废为何还要承担赔偿?

1999-06-05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编辑同志:

去年5月,我公司部分空白支票和法人代表的印鉴、身份证被盗,到公安机关报案后,我们除向开户银行申请更换支票印鉴章外,还依据惯例,在省报上刊登遗失启事,声明所遗失的支票及印鉴章作废。但时隔一年多,有人持原来被盗的支票和身份证(持票人经化装逃过鉴别)到某珠宝城购买了价值一万多元的黄金饰品,事后珠宝城营业人员到银行转帐时得知支票早已作废,即要求我公司负责还款,并以合法完成的购销纠纷为由诉至法院。请问我公司有这个义务吗?

向阳公司

向阳公司:

你公司空白支票被盗,他人恶意持票冒用公司之名向珠宝城骗购货物,不属购销纠纷,应属票据纠纷。你公司登报声明支票作废,只具有广告效力,不具有法律效力,不能以此为由抗辩善意持票人。珠宝城在受让支票时已对支票印鉴章及持票人身份进行查验,尽管持票人系化装蒙混过关,你公司也声明票证均已作废,但客观上珠宝城的营业人员并不知情或未被直接告知,主观上亦无恶意或重大过失,属于善意取得票据,有权向你公司行使追索权。你公司应予还清全部票面金额。

曾亚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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